广东省卫健委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》的通知
为深入贯彻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》,认真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委联合印发的《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》(国卫人口发〔2022〕26号)和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《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》(粤办发〔2021〕30号),加快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,6月7日,广东省卫健委、广东省发改委等17个部门、省发改委等17个部门联合制定《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》。

☆依托高校、研究机构、医疗机构、行业组织等建立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,多渠道、多形式普及科学育儿知识与技能。积极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,到2025年创建不少于4个示范城市,并逐步推广经验,扩大覆盖面。进一步制定完善托育服务相关制度规范。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,将符合条件的托育专业纳入技工教育省级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,扩大托育专业人才培养规模。
(来源:广东省卫健委)
武汉市卫健委关于《武汉市托育服务促进条例(草案)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
为完善托育服务体系,规范托育服务行为,降低养育成本,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,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武汉市实际,6月1日,武汉市卫健委发布《武汉市托育服务促进条例(草案)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。

☆教育部门负责托育服务人才培养,指导市内高校和职业院校加强托育服务有关专业建设,加快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培养。推进“托幼一体化”,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到3岁幼儿。
☆普惠托育入托价格(含餐费)实行最高限价,最高限价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、居民收入水平、财政补贴标准、机构运营成本及合理利润测算后,统一发布,并适时调整。
(来源:武汉市卫健委)
扬州市卫健委印发《扬州市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》
为认真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,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,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,根据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》(中发〔2021〕30号)、《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》(苏发〔2022〕8号),6月1日,扬州市卫健委印发《扬州市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》。

☆市级、区级各配置1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,每处设置150个以内托位,开展人员培训、科普宣传、托育产品研发等。支持高校、职业院校(含技工院校)开设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,与企业联合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,促进产教融合,创建托育服务品牌。市、县(市、区)托育实训基地覆盖率达100%。
(来源:扬州市卫健委)
无锡市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《无锡市促进和规范利用存量资源改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工作指南》的通知
为贯彻落实《无锡市“一老一幼”整体解决方案》,切实增加养老托育服务设施供给,近日,无锡市发展改革委、市民政局、市卫生健康委、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八部门研究制定了《无锡市促进和规范利用存量资源改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工作指南》。
☆鼓励支持利用商业、办公、工业、文化体育、医疗卫生、仓储、校舍存量房以及社区用房等改建养老托育设施(养老机构、养老服务站点、社区日间照料中心、托育点等),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确保结构安全、消防安全等基础上,可暂不改变规划性质、土地权属,不扩建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前提下,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用于养老、托育服务,优先保障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。
(来源:微信公众号—无锡发改)